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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

来源:|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申报准备工作
1、示范区申报单位出台示范区建设工作意见,包括健全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建设目标、经费保障、奖励措施等;
2、示范区申报单位按照《通则》和《导则》要求对申报的示范区及其产品应自查合格;
3、示范区申报的产品应具备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必要要素,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较大比重、具有示范作用,或有一定的出口规模;
4、示范区所属行政区域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5、无生态、环保、诚信、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不良记录。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评定标准
1、组织保障体系建设要求。须有健全的“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
2、生态原产地要素要求。须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所列生态基础要素、生态核心要素、原产地基础要素、原产地核心要素和综合评定要素所规定的要求。
3、综合比较优势。在同类产品的生产、加工、种养殖、能耗、生态设计、环境绩效、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效应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原材料符合国家资源利用、环保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较为关注社会公益性;生态环境危害、节能减排、健康安全卫生、废弃物处置评估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考核评定流程
1、受理和初审
申报示范区所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申报、对申请进行初步核实,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推荐。
2、实施评定
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报送的推荐材料,确定是否实施评定,对符合要求的,组织评定组进行文件评定和现场评定,评定完成后应形成评定报告报管理办公室。
3、公示、公告
管理办公室审核评定组的评定报告及有关材料,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核。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规定的,做出评定决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示、公告,并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证书。
4、标志使用
经批准的示范区及其保护产品应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PEOP)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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