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可以是政府、境内外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生产者。
2、受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核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初审;初审通过后,受理机构向委托方发出受理通知书,将初审结果报管理办公室。
3、管理办公室根据初审结果,确定是否实施评定。符合要求的,委托检测公司评定。测试公司负责组织派出评定小组开展文件评定和现场评定,并将评定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管理办公室。
4、对达到《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授权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
5、证书有效期内应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必要时管理办公室可组织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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