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年第13号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苗山金边禾花鲤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
日前,融水县融水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申请对苗山金边禾花鲤等4个产品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等规定,经广西、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采信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中检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的评定结果,苗山金边禾花鲤等4个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431
传真:010-82260138
质检总局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