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公告公示 > 评审公示

2016年第17号示范区受理公示

来源:|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战略部署,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经广西检验检疫局推荐,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严格的文审论证和现场评定,拟同意命名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示范区名称及示范区内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公告如下: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示范区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431
      传真:010-82260138
 
质检总局
2016年2月24日

Copyright © 2017-2020 中国生态原产地(PEOP)品牌评定网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主办单位: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生态原产地委员会 支持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老科协农业规划委员会
联系电话:010-62118170 15801190067 Email:bj62118170@126.com  
京ICP备18037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