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年第40号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黑龙江飞鹤乳粉及液态奶等
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
日前,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对黑龙江飞鹤乳粉及液态奶等4个产品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等规定,经黑龙江、河北、四川、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采信中检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的评定结果,黑龙江飞鹤乳粉及液态奶等4个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质检总局
2016年4月21日